滨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2017-0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和《关于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外办出〔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和我校返聘的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退离休人员,以及在我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范围界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清单的制定、发布、变更等管理工作,负责界定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主要分为五类: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制定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每年10月份组织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计划申报内容包含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等。

第九条  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制定,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由各单位组织上报。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出国计划进行汇总,组织对年度出国计划的审核备案,报学校研究审批后,向省外办报备。

第四章  出国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须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滨州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内部审核

1.出国人员提交出国申请后,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办员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

1)出国性质;

2)出国任务的必要性;

  3)出国安排的合理性;

  4)出国任务的真实性;

  5)与年度出国计划相符性等。

2.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3.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在组织部、纪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外事校领导、校党委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4.出国团组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3),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对经费预算和来源进行审核。

5.审批通过后,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附件4)。

第十三条  公开公示

1.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申请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须将其因公临时出国信息进行公开公示。若在出国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须将变化后的出国信息重新公示。

2.因公临时出国公示信息包括团组单位、团组名称、团组负责人、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地、出访时间和行程安排、邀请方信息(附邀请函)、出访任务、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3.公示结束后,若有反馈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意见进行调查和核实。无异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务审批

1.公示公开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填写、整理和汇总报批材料。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团组信息并上传报批材料,在组(随)团呈报表中标注“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已按规定公示,无异议”,按照审批权限报省外办审批。

第十五条  证照申办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确定后,可先行到滨州市外办办理信息

采集事项,以备申办证照、签证用。

2.出国任务获得批准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扫描相关材料并上传,同时备齐纸质材料报送省外办办理有关手续。所需材料包括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申办新证提供,通行证加附照片1张)、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原件,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任务批件或培训审核件复印件,随省外团组需提供具有出访来访审批权限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邀请函复印件及译文、日程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原件)、户口簿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第1次申办护照者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个别需提供受理证明等)。

第十六条  持因私护照出国

1.下列情况可持因私护照出国:

1)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

2)其他特殊情况。

2.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五章  回国后管理

第十七条  出访报告收缴

1.出访任务结束后,教学科研人员须在回国后15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

2.出访报告须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

3.出访日志须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证照管理

1.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因私出国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2.出国人员完成出国任务后须将护照、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留存,方便下一次出国时查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应的出国信息,统一留存备案;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交省外办。

3.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通行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和核销

1.计划财务处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进行经费预决算管理,控制因公出国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2.出国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国申请内部审核时对经费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通过计划财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因科研课题需要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而产生的临时出国经费预算须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并经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计划财务处的审核。

4.出国团组回国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出国经费。

第二十条  回国后公布

在回国后15天内,在学校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二十一条  出访成果跟踪评估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纪律监督

1.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

2.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用档案

1.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检查本单位出国团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已公示并获批准的内容相符,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出访目的,并建立本单位出国人员信用记录档案。

2.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须每年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和管理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的执行与管理情况建立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以此作为校级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和责任追究

  1. 若有虚报出访任务、滥用分类管理政策、违反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等情况出现,根据严重程度对出国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包括:

    1)下调因公临时出国信用等级;

    2)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在一定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

    4)停止受理其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等。

    2.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公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它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